邵阳长安网讯(通讯员 邓青艳)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利用“手机口”帮助电信诈骗的案件,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杨某在邵阳市某职业中专学校读书期间,进入一个QQ群里,参加了“手机口”诈骗培训。后来杨某在该校男寝捡到同学黄某的号码为183开头的电话卡,插在其苹果手机内使用。2023年5月31日,杨某明知做“手机口”是拨打诈骗电话,但为谋取利益,在该涉嫌电信诈骗的QQ群内,加群主为好友,按照群主要求,采用“手机口”的方式帮助实施诈骗约2小时,拨打约30个电话,非法获利400元。当天,杨某使用黄某的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陈某勇,造成陈某勇被诈骗人民币84.0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最后,综合考虑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