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为群众办实事|“无声”的诉讼 “有声”地指导

    【时间:2022-03-21 15:30】【来源:邵阳长安网】

    邵阳长安网讯(通讯员 刘波 喻凤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明确了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从此,中国父母们开启“依法带娃”时代。

    近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该案原告小芳(化名)与被告小亮(化名)均系多重残疾的聋哑人,双方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语言交流上存在一定障碍,导致双方及家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原、被告开始分居。2022年2月,原告小芳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通过庭前了解,原、被告识字不多,仅懂基本手语,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为克服语言交流障碍,助力化解夫妻矛盾,承办法官特约手语老师全程参与庭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因分居,在小孩的抚养、教育方面十分欠缺。在手语老师的协助下,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发放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针对孩子的家庭教育问题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劝导双方,作为特殊弱势群体,组建婚姻并育有孩子实属不易,不能因双方家人之间的矛盾影响婚姻,特别是在处理婚生小孩抚养问题的方式上,都应从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尽最大可能共同参与家庭教育,做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尽可能地用能够交流的方式去爱护子女。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本案经调解无果。最终,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婚生小孩年幼、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希望原、被告能够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切实担当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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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昌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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