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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东市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举行公开听证

    【时间:2021-12-18 19:29】【来源:邵阳长安网】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黄艳君)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12月16日上午,邵东市检察院对刘某危险驾驶案举行公开听证会,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

    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认定、相关证据以及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向参会人员进行了详细介绍和说明。犯罪嫌疑人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交警查获,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80.05mg/100ml。刘某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该院拟对刘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随后,听证员对案件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审查程序合法、运用法律适当,同意对刘某的拟不起诉处理意见。“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过的机会,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一定会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刘某在听证会上真诚悔过。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办案理念,充分发挥公开听证的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办理好每一起案件,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检察官普法小课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那么,什么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可以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您: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危险驾驶千万“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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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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