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长安网讯(通讯员:孙艳波 邓晶 方玉平)2020年8月份,家庭主妇莫某某正在家里带小孩,突然收到之前在外务工认识的朋友联系她,提出要租赁她的银行卡。莫某某虽然觉得朋友可能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贪图好处,仍然按照朋友的要求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开通了电子支付业务并邮寄过去,获取租金1200元。一段时间后,莫某某觉得不妥,又到银行将银行卡进行挂失。挂失时,发现银行卡内有余额,一时被眼前蝇头小利所诱惑,在明知银行卡内资金不是自己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中的三千余元通过支付宝和取现方式用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开支。经查证,莫某某出借三张银行卡的卡内流入异常资金共计160余万元,其中包含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48万余元。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对莫某某提起公诉。11月1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基于莫某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现判决结果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等行为,即可能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挂失出租、出借的银行卡后,如将银行卡内不属于自己的资金非法占有,可能还会涉嫌盗窃罪,如按他人指示将卡内资金转移,可能还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提醒大家,不要贪图小便宜,切莫出借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