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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十三年才申请执行 法官倾情调解 挽回申请人部分损失

    【时间:2020-12-29 15:09】【来源:邵阳长安网】

    邵阳长安网讯(通讯员 王丽丽)近日,武冈法院执行法官刘小燕通过苦口婆心地调解,成功为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挽回欠款3.6万元,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华等三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一场执行异议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原来在十六年前,徐某某与曾某华签订协议,徐某某用自己的技术、设备,按照曾某华等三被执行人的要求,为三被执行人生产块石,供三被执行人销售,曾某华等三执行人销售块石后向徐某某给付报酬。该协议签订后,双方一直都依约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直到2006年3月5日,双方协商终止协议,经结算,三被执行人还应给付徐某某17万余元,被执行人曾某华当日向徐某某出具了一张17万余元的欠条。其后,三被执行人共还款5万余元,还欠近12万元至今未支付给徐某某。2006年,徐某某向武冈法院起诉要求曾某华等三人偿还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武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曾某华等三人向徐某某支付报酬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2万余元。曾某华等三人不服该判决,遂向邵阳中院上诉。邵阳中院审理后于2007年判决驳回曾某华等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间隔了十三年,徐某某才向武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曾某华等三人收到执行

    通知书后,先后以徐某某的申请过了执行时效为由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

    为了全面了解案情,执行法官组织徐某某和曾某华等三被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听证,以便调查清楚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三年中有无发生执行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在了解到徐某某因为不清楚执行时效,以为法院的判决永久有效而没在法定期间申请执行后,为保护徐某某的实体权利,执行法官通过做曾某华等三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徐某某与三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曾某华等三人各支付徐某某报酬款1.2万元,剩余款项8万余元徐某某自愿放弃,徐某某与曾某华等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至此执结。

    法官说法: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法律规定某项诉讼行为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超过规定的期间,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延长或者缩短。法定期间又可以分为不变期间和可依法定条件变更的期间。不变期间指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改变的期间。比如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等。本案中尽管法官通过调解为徐某某挽回了部分损失,徐某某剩余大部分的血汗钱因为徐某某不清楚执行时效这个法定期间而白白遭受损失。案中的徐某某虽然有实体权利,即徐某某作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依约完成工作后,有权向定作人曾某

    华等人索取报酬,但如果判决生效后超过执行时效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这种情形下,执行法官也无法保障兑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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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欧阳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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