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对法治政府建设赋予了更多内涵,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以民法典立法之髓促行政决策理念创新。民法典是我国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立法领域的重要制度成果,体现了人民至上理念,承载着人们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向往,承载着引导、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使命。特别是民法典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立法目的,并将权利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保护英烈、环境正义等价值理念外化为法律规定,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民族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行政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切入点,把人民至上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政决策的灵魂,融入行政活动全过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行政活动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标准,促进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弘扬美德善行。
以民法典立法之基促行政管理依法有序。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这一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行政机关贯彻平等保护理念,就要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坚持平等对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内资外资、国企民企及大中小微等各类行政相对人,杜绝选择性执法;坚持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管理与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并重,杜绝利益驱动执法;坚持在行政管理中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的权利,杜绝野蛮执法,促进行政活动的管理效果、服务效果、保障效果有机结合,促进行政管理依法有序,理性规范。
以民法典公私划分之界促行政机关精准履职。民法典是私权保障的宣言书。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要依据法律获得、由法律设定,并遵循法定边界。民法典作为基本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成为行政机关履职的法律依据。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遵循民法典所划定的公私界线,正确处理好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法律规定由社会主体自主决定的事务、由市场调节的关系,行政机关就不得用行政权力去干预;行政机关不得对无须国家管控的事务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代替业主处分物业权益,不得对市场价格设定强制性价格标准,更不得以行政权力插手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同时,民法典对某些行政行为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
以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分促行政监督发挥实效。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效力所在。一般而言,对法律责任的区分依据法律规范的类型而定,即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有关行政监督管理法律规范的承担行政责任。这看似简单的法律责任划分在繁杂多样的现实生活中却并不容易,“民行交叉”,责任竞合的情况大量存在,如产品缺陷可能引发民事侵权责任,也可能因假冒、伪造、掺杂、掺假等行为产生行政责任;环境污染可能引发民事侵权责任,也可能因破坏生态行为产生行政责任。因此,必须以融会贯通和辩证思维,明晰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既有助于充分尊重私人自治空间,谨防公权力介入,又有助于确保社会秩序安定、经济稳步发展,通过行政监督,全面评价违法行为。如《民法典》第86条明确了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为其设定了行政法上的义务责任。为此,行政机关应突出监督重点,对民法典有明确要求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民生民利等公共服务以及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等重点领域,强化行政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实效,提高政府公信力。
来源:湖南日报 龙婧婧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