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涉疫诈骗案公开宣判

【时间:2020-03-03 19:09】【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吕游【字体:

通讯员 吕游

3月2日下午,一起涉疫诈骗案依法开庭,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石东明以第一公诉人的身份带领公诉团队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经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

2020年2月初(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时期),被告人宁某某利用群众对口罩需求迫切的心理,微信发送盗用来的口罩生产和包装方面的照片,虚构自己有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出售事实,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3万元后将其电话拉黑。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当前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群众的防疫意识明显增强,万众一心、共抗疫情的社会氛围已经形成。但客观上,口罩等防护物资暂时紧缺的困难仍然存在。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已经高度重视,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管理和解决。希望广大群众继续坚定信心,理性添置防护物资,加强防范。如果受到诈骗等不法侵害,或者发现制假售假等不法行为,请及时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司法机关严惩违法犯罪,共同维护安全稳定有序的疫情防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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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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