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冤!打公交车司机一巴掌,被判刑四年

【时间:2019-06-10 09:39】【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吕游【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吕游 刘结连)6月4日,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某生掌掴公交车司机一案在新邵县法院宣判,被告人邓某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生在新邵县汽车总站搭乘中巴车回家,车内有司乘人员及乘客共16人。车辆行进过程中,邓某生因为座位问题与司机陈师傅发生口角,邓某生冲上去对正在驾驶车辆的陈师傅打了一耳光,陈师傅赶紧刹车将车停稳,两人继续拉扯。后陈师傅报警,邓某生被依法传唤归案。

2019年4月17日,新邵县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邓某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网民呼吁法律严惩殴打驾驶公交车司机的人。但也有人提出质疑:仅仅打了一巴掌,又没造成严重后果,就判刑四年,是否量刑过重?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14条规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因此,邓某生被判刑四年属于法定量刑范围。

普法小站: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对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几类行为从重处罚。

《意见》对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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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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