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检察院依法督促市场监管部门 开展执业药师“挂证”清理工作

【时间:2019-04-18 16:56】【来源:邵阳新闻在线罗晓舞【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 (通讯员 罗晓舞)近段时间有群众反映,一些药店存在执业药师只“挂证”不上岗,不懂药理的店主和营业员胡乱推销药品的乱象。为保障老百姓的用药安全,4月16日至17日,邵东县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职能,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督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履职,对城区内46家药店进行突击检查,依法开展执业药师“挂证”清理工作。1家药店被关停,23家药店被签发整改通知书。

位于新辉路上的一先大药房,原是一家连锁药店,其总部于2018年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其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此次检查发现,该店仍在营业,但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未补办到位,属于非法经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店关停。此外,监督检查的46家药店中,有23家存在执业药师注册证过期、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地非本店、执业药师不在岗、兼营中西药却只独有西医执业药师注册证或中医执业药师注册证等问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当场签发了整改通知书。

“执业药师‘挂证’,让不符合资质的人经营销售药品,外行充内行胡乱推荐推销药品,尤其是处方药,危及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必须监督整改”邵东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张博军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执业药师“挂证”清理工作的监督,让“影子执业药师”回归岗位,让老百姓买药更安心、用药更安全。

【硬核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想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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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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