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小小司法所 跨省处理大纠纷
3月22日,新邵县大新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了一通感谢电话。原来3月11日上午,大新司法所接到大新镇三和村报告,该村村民刘某国在山东潍坊工地上做事时突发疾病,送医后经抢救无效去世。在死者家属急切地盼望下,大新司法所急群众之所急,连夜赶到山东省潍坊市,立即展开调解、赔偿等善后工作。
工作人员经查看现场、询问目击人员,了解到事情经过:死者刘某国2019年春节后到山东潍坊温泉小镇项目部从事装模工作,工作岗位是带班。3月10日下午2时许,刘某国接到项目部施工员电话通知,去备料场处理用料问题,当时与一名颜姓工人争吵了几句,后不慎从距离地面40公分左右的台子上摔倒在地,右前额着地受伤,当即不省人事。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3时许去世。
另经调查,死者父母已经去世。死者生前于1996年7月与蒋某登记结婚,婚后断断续续共同生活过几年,两人没有育有子女,但蒋某已经另与别人组成家庭并育有子女,刘某国与蒋某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名义上是刘某国的妻子。刘某国另与他人育有一名非婚生子女。经山东省权威机构司法鉴定属于亲子关系。明确继承人之后,经与各家属方沟通,两方继承人同意一起与责任方谈判处理善后事宜。
3月15日上午9点,各方当事人坐在了谈判桌前,就事情经过、定性、继承人等问题进行协商。大新司法所工作人员代表家属方发表了如下意见:一是死者与温泉小镇项目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死者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疾病发生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去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亡的要件,应该参照工亡标准计算各项损失,虽有与工友争执等介入因素,但不是上述条例中关于不能认定为工亡的情形。劳务公司老板基本上同意了事发经过情况,但补充到:一是死者生前与颜姓工人发生了较激烈的争吵,是疾病的引发因素,二是死者死因是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导致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原因,三是死者发生疾病是自身原因,并不是项目部管理方管理导致。故认为不是工亡,不能按照工亡标准来计算损失,应该按照农村人口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计算损失。由于双方分歧实在太大,只好暂停调解。当天下午3点,调解继续。劳务公司聘请了律师参与谈判,双方仍是各执己见,但责任方愿意在农村人口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上增加赔偿金,但离家属方的最低赔偿金额还有很大差距,追加部分赔偿金后不再增加,谈判陷入僵局。
当天晚上,调解员与家属方代表商量后,建议由家属方代表找承建方反映诉求,希望得到项目部的理解和支持。项目部接待了家属代表后,立即召集各方当事人,并邀请调解员和死者所在村村干部参加。3月19日下午,项目部办公室,调解继续进行。死者家属坚持按照工亡计算赔偿金,至于介入因素,可以考虑适当较少赔偿金。责任方坚持按照农村户籍性质计算死亡赔偿金,但从人情角度考虑进行增加,但不能太多,否则承担不起。
调解进行到这里,责任方的心态是能少就少点,调解员决定单独与责任方沟通一下。通过这几天的相处,调解员感觉到责任方老板明事理、重情义,只是现在公司运转十分困难,为了处理这次事故,拟把车子抵押出去,当然也还有对事情性质还有想法。调解员再次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服,并从项目工期、社会影响等角度权衡经济利益,终于说服责任方,答应了家属方的赔偿要求,双方当即签订了赔偿协议。死者在事发地殡仪馆火化,并已经运回老家安葬。
“工亡纠纷当中工亡的认定需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而一些工亡家属方因惧怕工亡认定的繁琐程序,不愿意进行工亡认定,放弃了部分正当权益。鉴于此,调解员在主持此类纠纷调处时,应该多考虑死者家属合理诉求,据理力争,轻易不放弃。同时又要注意根据案情,选择合适调解技巧,适当减轻责任方的责任,方能促进达成一致意见。”大新司法所所长经过此次调解,在调解笔记中写道。
(通讯员 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