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袁愈鹏)众所周知毒品乃“万恶之源”,并非只有贩卖毒品才是犯罪,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近日,城步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龚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9月17日中午时分,被告人龚某容留王某、吴某、龙某等人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中心路龚某家中注射了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1次容留多人注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龚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