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签订合同无效 城步法院判决合格工程款仍须结算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杨龙 王辉鹏)作为专门从事矿业的某铜矿有限公司,明知个人无从事地质勘查和生产勘探资质,却将水平钻探业务承包给全某个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却以水平钻探属于特殊行业,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工程款尾款,全某在多次索要工程款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对簿公堂”,近日,城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铜矿有限公司与原告全某所签订的水平钻探工程合同虽无效,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均有过错,但因为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应该全额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406415元及相应利息。
2014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水平钻探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进行水平钻探工程施工,单价为每米225元。签订合同后,全某即带领其施工队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验收结算,工程款共计290475元,被告给付20000元,尚欠原告270475元。同年6月1日,双方再次续签合同。2015年8月14日工程完工,经双方验收后结算,工程款共计185940元,被告给付50000元,尚欠原告135940元。至此,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406415元。全某多次追讨剩余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
城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从事地质勘查和生产勘探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本案中,原告系个人,不具备签订《水平钻探工程合同》的资质。但被告作为专门从事矿业工作的公司,对原告无施工资质是明知的,但仍将本案的水平钻探工程交给不具备资质的原告进行施工。双方签订的《水平钻探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因为双方对无效合同均有过错且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应参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全额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