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法院审结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7-12-25 15:09】【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尹安平 王辉鹏【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 (通讯员 尹安平 王辉鹏)在朋友的牵线搭桥下,没有建筑相关资质的私人老板借来资质,并成功开发了一处建设工程,谁知工程验收过质保期后,作为发包人的私人老板拒绝退还质量保证金。承建单位通过诉讼维权,将私人老板以及出借资质的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城步法院审结这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对于保修金的退还,除私人老板需要担责外,出借建筑资质的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借来资质开发综合楼

陈某打算个人开发某环保局环境监测综合楼,但没有相关资质。通过关系,陈某找到A公司帮忙。陈某以A公司代表人的身份,用A公司名义于2007年10月28日与某环保局签订《环境监测综合楼合作开发协议书》一份,约定共同开发建设环境监测综合楼,于同年12月12日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将环境监测综合楼工程发包给B公司。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向陈某交纳了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因办理房屋预收许可证等原因,2008年3月4日,陈某与C公司签订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挂靠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陈某按约定向C公司交纳3.08万元管理费。2008年6月12日,陈某以C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再次与B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该综合楼几经波折终于顺利开工。

2010年,该工程完工并经过验收,质保期过后,B公司于2016年9月书面催收工程质量保修金,但陈某拒绝退还,双方因此酿成纠纷。B公司遂于今年3月向城步法院提交诉状,要求陈某和C公司共同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136954.18元。

法院裁判:违规出借资质要担责

法庭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实际上是被告陈某挂靠被告城步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房地产的合同,由于被告陈某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该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本案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过质保期,鉴于被告陈某是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开发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拒绝履行保修职责并给自己已经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向原告给付全部保修金的义务。而被告城步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己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出借给被告陈同荣在本案存在过错,应对该保修金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由被告陈某给付原告B公司保修金136954.18元,由被告C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陈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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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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