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打工摔骨折 法院认定企业担责七成

【时间:2017-09-15 09:30】【来源:邵阳新闻在线曾晓文【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曾晓文)老人年过六旬,因生活所迫到某水泥厂打工,在打扫卫生时,因被烧煤产生的有毒气体所呛,不慎摔倒在链板机的槽子里,造成骨折。

到底谁该为老人的摔倒负责?

2017年1月,老人起诉到洞口法院高沙法庭,因双方各执一词,该庭遂到现场进行调查。

老人称,自2007年3月起至事发时,他一直在该水泥厂上班。2015年12月某日早上6时左右,他在打扫卫生时,因被烧煤产生的有毒气体呛到,摔倒在链板机的槽子里,造成骨折。事后,他多次找被告水泥厂要求赔偿医药费,但被告水泥厂均以原告已满60周岁,所受伤害工伤保险不能报账为由,拒绝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对此,该水泥厂辩称原告2010年已年满60岁,双方已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后面继续雇佣老人也主要是让他看管链板机,而且受伤的时间不是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故水泥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时间?双方关系?

因双方矛盾激烈,无法庭前调解,2017年4月,该案在洞口法院高沙法庭开庭审理。法官认为,虽然水泥厂与老人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但事后实际上仍雇佣老人工作,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老人受伤时间虽不是规定的上班时间,但受伤系从事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所致,企业没有尽好安全和管理责任,理应对老人摔倒受伤负责。老人未按工作管理要求戴好口罩,存在注意过失,自身负有一定责任。最终酌定水泥厂和老人分别承担70%和30%的民事责任,判决水泥厂向老人赔偿36300元。

以案说法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及自己受到损害亦作了规定,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该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作了部分修正,即明确了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即雇主)对提供劳务一方(即雇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不再承担无过错责任,而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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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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