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烟花炸伤眼 法院调解获赔21万

【时间:2017-09-05 16:16】【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周炬明 王辉鹏【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周炬明 王辉鹏)近日,城步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烟花爆竹伤人的健康权纠纷,成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万元。

2016年2月6日,陪同妻子回城步娘家过年的朱先生在曾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4筒大烟花、10卷爆竹。谁料在次日除夕夜,本想燃放烟花营造节日氛围的一家人,却被这惹事的烟花炸的愁云惨雾。燃放的烟花突然发生爆炸,正在边上观看的朱先生还未反应过来,就感觉右眼一阵疼痛。一家人急忙将其送往县人民医院检查,因伤情严重,随即送往湘雅医院进行治疗,现朱先生身体已基本康复。2016年9月8日,朱先生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8级伤残。事发后,消费者朱先生多次找烟花爆竹经销商、生产厂商讨要说法,但事情一直没有解决。同年12月,朱先生来到城步法院起诉,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赔偿其经济损失380746元。

法院立案后高度重视,一方面进行调查取证,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并多次向安监等职能部门咨询相关专业知识;另一方面组织涉诉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因生产厂商拒不承认其生产的烟花存在质量瑕疵,经销商则认为与其没有关系,应当找生产厂商,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面对生产厂商的无情推诿,朱先生愤而变更了诉讼请求,将矛头直指烟花生产厂商浏阳市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双方一致同意将涉案烟花残骸送至浏阳进行质量鉴定。8月8日,据某检测中心鉴定结论显示,该烟花燃放性能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于是,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再次梳理和对相关法律的释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浏阳市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元。至此,该起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圆满解决。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购买烟花爆竹时应购买正规厂家的产品,同时向商家索要发票、收据,并要求商家在发票或收据上标明种类、型号;在燃放时应严格按照燃放说明小心燃放,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一旦发生意外,应及时前往医院救治,并保护现场,保全证据,为事后索赔提供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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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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