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清法院首次将庭审现场“搬进”医院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贺力平 李博偲)8月25日上午,双清区人民法院法官携带案卷走进市脑科医院,进行了一次特殊的庭审,将病房变成了临时法庭,审理了一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据悉,这是双清法院首次将庭审现场“搬进”医院,人性化办案彰显司法为民。
病床边象征公平正义的法徽熠熠生辉,法官、书记员及案件当事人都坐在病床上。“你父亲是什么时候病的?”承办此案的贺法官向申请人岳某问道。
“是上个月的9日,我父亲突发大面积脑梗等严重疾病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至今呼喊无应答,四肢无反应,看你们法官来了,他很激动在掉眼泪,他知道你们是来帮他的。”回答者是申请人岳某,而躺在病床上,激动得直掉泪的是岳某的父亲陈某华,案件的被申请人。
1989年被申请人陈某华与妻子结婚,一年后申请人岳某出生,1994年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岳某先由父亲抚养,后因抚养关系变更,由母亲抚养,岳某也因此更改了姓名。今年7月,陈某华突发大面积脑梗,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治疗22天无明显好转,后转至市脑科医院康复治疗至今。岳某为给父亲治病,东拼西凑四处借钱,“父亲病前卖房后还有些积蓄,我想取出来给父亲治病,但必须确认我为财产监护人才行。”遂岳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陈某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岳某为其监护人。
法院审理查明,市博大司法鉴定所对陈某华身体、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大面积脑梗死后完全性失语,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官在病房实际勘查发现,陈某华意识状态差,呼喊无应答,碰触无反应,完全性失语;且陈某华父母均已逝世,离婚后至今未再婚。
庭审结束后,法官支持了岳某的诉求,依法宣告陈某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岳某为陈某华的监护人,并当场送达了判决书。岳某激动地说:“没想到法院办案这么便民,昨天立案,今天就拿到了判决书,我马上去银行取钱给我父亲交治疗费。谢谢法官。”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贺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本案被申请人陈某华无论在身体还是精神上,都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女儿岳某业已成年,具有监护能力。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指定于法有据的监护人,能够使被申请人得到有效监护,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