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钱被判盗窃
【案情回放】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周盖雄 陈凌云 李丹枝 彭启玮)2016年2月3日下午,袁某甲在马路上捡到被害人袁某某的一台手机,后将该手机交给其哥哥即被告人袁某乙。2016年2月4日,袁某乙在该手机中找到袁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及银行卡号,在该手机上重置了袁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后来,袁某乙通过该手机微信支付将袁某某的微信零钱及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中的钱共计人民币12800元转给自己及家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袁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乙通过父亲退回了被害人的手机及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公诉机关已对其取保候审,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手机支付现在越来越普及,那么如何保障银行卡资金安全也越来越重要。手机丢失后,请机主最好将和微信钱包、支付宝钱包、手机淘宝等绑定的银行卡立即挂失,且不要将银行卡号、身份证,甚至密码等个人信息保存在手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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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