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法院审结一起涉“农嫁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时间:2017-06-07 16:03】【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周炬明 王辉鹏【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周炬明 王辉鹏)近日,城步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农嫁女”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被告城步某村民小组被判令依法向原告肖某等三人支付征地补偿费共计47349元。

肖某与熊某同居生活并生育熊某甲、熊某乙,两小孩的户口一直随肖某登记在某村民小组处。2012年,肖某在该村修建了房屋,且母子三人作为村集体成员缴纳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在某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之后,组里发放补偿款时以肖某等三人不是该组村民为由拒绝向她们发放征地补偿款。母子三人与村组多次协商要求发放征地补偿款遭拒后,转而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其确定事项无效。三原告不仅户籍信息上显示为被告成员,在被告处修建了房屋,也作为被告成员缴纳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而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三原告具备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三原告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与被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被告以组民大会决议的方式拒绝向三原告发放土地补偿费,其表决结果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要保护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分配权、集体经济收益权,然而以男女不平等的“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屡见不鲜。本案中,城步法院依法受理肖某母子三人的起诉,首先保障了农村妇女关于土地权益的诉权,再通过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判定某村民小组否认肖某母子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理由不成立。这实际上是对某村民小组分配方案的违法性加以认定和纠正,对依法维护“农嫁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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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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