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摔伤致残 保险公司被判赔

【时间:2017-03-28 14:57】【来源:邵阳新闻在线邓泰清【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邓泰清)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受伤学生保险金5万余元,现本案赔偿款已赔付到位。

金某系新邵县某小学二年级学生。 2014年9月,该小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为该校全体在册学生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2014年11月下午,学生金某课间离开教室到操场玩耍不慎跌倒,导致左耳耳轮廓被刮破受损,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该小学向保险公司报告了险情,保险公司也到场进行勘察,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但就金某的部分赔偿项目和金额有异议。该小学与某保险公司的产生争议,并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学与某保险公司于2014年9月所签订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投保人已经按照约定缴纳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负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在原告处就读的学生金某在课间休息玩耍时摔倒受伤,遭受了经济损失,属于《校(园)方责任保险》约定的保险范围,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受伤学生金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及保险条款的特别约定,认定金某所遭受的损失有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扣除原、被告签订的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的较高者的免赔额5%后,某保险公司尚需赔偿受伤学生金某保险金五万余元。

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某保险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遂维持一审判决。现某保险公司已经依据判决结果履行了赔偿义务,受伤学生金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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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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