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烧林结十年怨恨 法官民本释法散郁结

【时间:2017-03-27 15:51】【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刘繁荣【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刘繁荣)“你们态度真好,真是人民的好法官……” 3月24日下午3点半,邓某桃、周某贤夫妇提着行李匆匆赶到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信访室,气喘吁吁地说。周某贤还情不自禁地紧握着何法官的手,“搭帮你们解释并帮助查明原因,我们为这事闷心了十余年,现在心里舒畅了!”周某贤说完这句话方松开了手,尔后又情不自禁地将两个大拇指用力地竖了起来,“你们不愧是人民的好法官!我们本要去赶车了,上车之前觉得一定要来感谢你们……”夫妻俩你一言我一语的抢着说着一大堆感谢的话语。

当天上午十时许,新邵县大新乡邓某桃、周某贤愁容满面地来到新邵法院信访室。“请问你们有什么事吗?”信访室何法官当即询问他们。“你们法院办冤案!判无名案!我还没到庭就判了,执行也乱搞,现在天都黑了!”邓某桃、周某贤两人怒气冲冲地数落着。“现在中央政策好,都是你们搞歪了,新邵法院的法官太黑了!”周某贤越讲声音越大,仿佛要将十余年的怨气全部发泄出来。“您先别激动,有什么事请慢说。”信访室刘法官马上给他们倒了一杯热水,何法官也微笑着示意两人先在坐椅上坐下。两人平复了一下情绪后又道开了:

2004的一天,邓某桃之夫周某贤在火烧土坎时引发大火,烧掉了周某能部分自留山,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协商好。2006年的一天,周某能擅自将邓某桃寄存的楠竹运至栗滩码头。邓某桃闻讯赶来,与周某能发生了争吵,后经人做工作,周某能支付了邓某桃400元钱后将楠竹运走变卖。2006年4月28日,邓某桃就返还楠竹款纠纷向新邵法院提起诉讼。当年7月13日,新邵法院判决周某能返还给邓某桃楠竹款752元,并负担诉讼费4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2006年7月13日,周某能又就周某贤失火烧山造成其经济损失向新邵法院提起诉讼。因周某贤下落不明,而邓某桃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新邵法院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06年10月23日缺席判决由周某贤、邓某桃共同赔偿周某能山林损失费3031.61元,鉴定费5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400元。

新邵法院判决后,周某贤夫妇觉得判决欠妥,且总认为自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不应该判,心里很不舒服。几年后,因周某贤夫妇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周某能向新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邵法院将两案费用抵消后,加上延期利息,从银行划拨了周某贤3600元(银行当时冻结了周某贤4000元,划拨了3600元)。周某贤觉得法院本来“空判”就不合理,现又“乱”执行,但“胆小”地认为,自己斗不过“黑势力”,加之自己失火烧林也是实,心想只能将愤怒压在心底。于是,两夫妻将对该案处理的不满,以及对法院的猜疑与怨愤闷在心里十余年。近年来,周某贤夫妇感觉现在政策越来越好了,且到处在打“老虎、苍蝇”,遂“理直气壮”地到新邵法院“兴师问罪”。

“原来是这样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可以缺席判决的,因你们未到庭参加诉讼,包括判决书后来都是公告送达的,我们承办法官也一直没有机会对你们进行判后释疑,所以你们误会我们的承办法官我们也不怪你们,但也希望你们能理解、支持我们的法官工作,周某贤失火烧林是事实……”何法官耐心细致地将有关法律规定和判决依据讲给两人听,使两人对法院判决是“空判”的误解化开了,但两人还是一口咬定法院“乱执行”的事。

“按理说两抵后我们也只要付三千二百多元,那法院为什么扣了我四千元,这不是乱执行吗?”周某贤火气依然很大。“我相信法院绝对不会乱执行,这其中肯定有误会,我马上帮你联系执行局相关法官帮你核查。”何法官当即联系了新邵法院执行局。“周某贤夫妇当初我们执行的总金额是三千二百二十元,加上一百八十元的延期利息,我们从银行划拨其金额一共为三千四百元。”执行局李法官核查后告诉何法官。何法官马上告知周某贤夫妇,并让他们到执行局当面核实。两人到执行局翻看相关案卷资料与票据,证实了法院当初划拨的金额确实是三千四百元。“那还有六百元是怎么回事?”周某贤夫妇还是很纳闷。“这我们会尽快同银行联系,您别着急,我们一定会给您一个满意的回答!”当天下午,执行局李法官与银行取得联系,银行工作人员马上进行了核查,确认了2013年从周某贤帐户划拨的是三千四元钱,但因银行原来冻结周某贤的是四千元钱,银行划拨后忘记解冻了,以致六百元一直冻结在银行,银行工作人员答应将600元解冻,请周某贤夫妇放心。

事情终于弄清楚了,疑惑也解开了,周某贤夫妇心里的郁结散了。同时,他们也为自己对法官的误会和怨气、怒气感到愧疚,对法院干警的大度、热情和让当事人放心的一站式服务由衷感怀,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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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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