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驾驶车辆酿祸 因车型不符被判赔

【时间:2017-03-23 10:28】【来源:邵阳新闻在线邓泰清【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邓泰清)持有“B2”驾驶证的谭某,驾驶自己购买且入了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与何某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何某12000元。后保险公司以谭某准驾车型不符为由,要求谭某赔偿保险公司已支付给何某的12000元。谭某则认为,保险公司在谭某投保时就明知谭某持有的就是“B2”驾驶证,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理赔,就不应当让谭某投保并收取保费,故谭某不愿赔偿已经赔偿给何某的12000元。双方在法庭上就此发生激烈辩论。那么,究竟该如何判定此案?

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谭某持有的B2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准驾车型代号规定只能驾驶车型代号为“B2”、“C1”、“C2”、“C3”、“M”所对应的机动车,不能驾驶车型代号为“E”所对应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故谭某未取得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应的驾驶资格,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与何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何某受伤。承保该二轮摩托车的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了何某经济损失,并因此取得了向谭某追偿的权利。故对保险公司要求由谭某赔偿12 000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谭某的答辩主张不予采纳。

承办法官表示:谭某依法享有购买摩托车的权利,亦享有购买交强险的权利和义务,即便保险公司在谭某投保时明知谭某持有的就是“B2”驾驶证,但未取得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谭某并未因上述原因就当然取得驾驶该二轮摩托车的权利。谭某可在投保后将该车交由具有驾驶资质的亲友驾驶,那样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所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切不可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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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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