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恶意隐藏财产 新邵法院判决少分

【时间:2017-03-22 10:43】【来源:邵阳新闻在线邓泰清【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邓泰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近日,新邵法院在审理张某(女)与吴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就依法给吴某少分了共同财产。

张某和吴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办理了婚姻登记,并于2007生育了小吴。自2008年开始,夫妻双方一起奔赴广东打工,工资收入均交由吴某管理。由于两人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张某逐渐萌生了离婚的念头。2014年,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并主张分割存在银行的存款。吴某对存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希望能够与张某和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两人的关系并未得到改善。2017年元月,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庭经审理认为张某和吴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张某提供了一张银行卡和一张存款金额为5万元的定期存存折,要求平分财产。而吴某对现在存有共同存款一事却矢口否认,称已经为了生活和小孩上学花光了。为公平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法庭依法对张某和吴某名下的存款都进行查询,结果发现张某提供的银行卡和存折在2014年闹离婚时确实均有数万元存款,虽由张某保管者银行卡和存折,但是早在2015年,吴某就以挂失的方式对该财产进行了转移,并将钱存到另外的银行卡,企图隐瞒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据此,新邵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对张某和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判决由张某多分,吴某少分。

法院判决后,吴某对法院判决未提起上诉,并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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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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