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车出事故 实际车主仍应赔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邓泰清)学生刘某碍于情面将父亲的两轮摩托车借给同学蒋某,蒋某因驾驶不当造成他人伤残,刘某与蒋某的父(母)亲均被判赔偿。近日,新邵县人民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蒋某的父母赔偿原告彭某损失46249元,被告刘某的父亲赔偿24724元。
2016年4月,在新邵某中学读初中的刘某将其父亲的无牌摩托车借给自己的同学蒋某急用,蒋某无证驾驶该摩托车在新邵县途经龙溪铺镇留步司村转弯路段与原告彭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相撞,。蒋某未受伤害,造成彭某十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经新邵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彭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彭某将蒋某及其父母,肇事车辆的车主一起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蒋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将原告撞伤,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蒋某肇事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对原告的损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蒋某的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某将摩托车出借给无驾驶证的蒋某,刘某的父亲作为车主理应对其儿子的出借行为及自身未妥善管理机动车的行为负责,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彭某因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对自身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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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