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 害人害己

【时间:2017-02-24 09:29】【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周盖雄 李丹枝 曾旭辉【字体:

【案情回放】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周盖雄 李丹枝 曾旭辉)2015年2月2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乘黎某,从邵阳县白仓镇白云村家中前往白仓镇街上,行驶至白仓镇白云村路段时摩托车侧翻,造成陈某及乘车人黎某受伤。经责任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乙醇检验,案发时陈某血乙醇浓度为86·8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在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1、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是醉酒驾车。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特别应当注意的是,除各式小轿车、中巴车、大巴车等外,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也属于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通常均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81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陈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导致自己和同车人受伤,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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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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