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法院执行公务 两名案外人被罚款

【时间:2017-02-23 15:56】【来源:邵阳新闻在线黄奇【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黄奇)近日,邵东县法院成功处置一起阻碍法院执行公务的恶劣事件,依法对两名案外人贺某、龙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有力打击了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充分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2014年1月黄某先后两次向李某借款共计20万元,卿某在借条上署名担保人。李某多次催讨未果后,起诉至邵东法院,经依法判决,黄某返还李某借款20万元,卿某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承办执行法官向黄某、卿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详细查找了黄某、卿某的财产状况,发现卿某有一台登记在其名下的奔驰轿车,但未发现该车下落。2017年2月21日下午,据申请人李某反映,卿某的奔驰轿车现停放在县城华电新苑小区门口附近,承办法官迅速出动前往扣押,到达现场后,该院干警控制了奔驰轿车,主动联系车主卿某,要其赶到执行现场,配合执行,但卿某拒不见面、拒不交出车钥匙。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该院通知拖车前来扣押,在拖车过程中,案外人贺某匆匆赶来,声称卿某欠其借款,已将车押给他,并电话通知另外一名案外人龙某来到现场,二人一起站在拖车上,言语上对法官进行威胁,阻碍法院执行公务。在法官释明来意、思想说教,并多次告知阻碍法院执行公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情况下,贺某、龙某二人执意不走,继续阻碍执行。至此,承办法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该院立即启动执行应急处置机制,紧急召集执行干警6人,奔赴执行现场支援,到达扣押车辆现场,法官再次告诫贺某、龙某:法院在执行公务,请无关人员迅速离开执行现场,并给予其十分钟考虑时间,但贺某、龙某仍然拒绝离开,在场执行法官进行合议后,下达执行指令:强制将案外人贺某、龙某带离现场,带至法院。贺某、龙某到达法院后,面对法官的询问,思想教育,并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的铁证下,贺某二人最终承认了错误。

法官说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四)项“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之情形,行为恶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案外人贺某、龙某阻碍执法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鉴于其认错态度好,未造成恶劣影响,该院遂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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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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