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证据疑点大求真

【时间:2017-01-24 10:51】【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孙晓兰【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通讯员 孙晓兰)一群处于青春叛逆期的中学生,出于一种争强好胜的心理,意气用事,想通过打架来证明自己的能力,最终酿成了苦果。大祥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求真务实,深挖案件的存疑点,严格适用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同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圆满地处理好了未成年人姚某故意伤害一案。

案情回放

姚某与杨某系邵阳市大祥区某中学在校学生,两人在校期间多次发生冲突。2016年10月14日14时许,姚某叫上班内十余名男同学在大祥区板桥乡召伯村村部旁的小公园等着杨某解决两人的矛盾。15时许,杨某带着十几名男同学来到了小公园。双方见面后,杨某与姚某发生口头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杨某打了姚某一个耳光,姚某随即抓起杨某衣领,箍着杨某脖子将其放倒在地后坐在杨某身上,用手打杨某头部,打完后,当杨某双手撑地准备从地上爬起来时,姚某跳起往杨某肚子上踩了一脚,杨某当即倒在地上抱着肚子无法起身,后被人送往医院治疗。2016年10月21日,经法医检验所鉴定,杨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肝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证据疑点大求真

公安机关以姚某涉嫌故意伤害(重伤)罪移送大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姚某的父亲姚四海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姚某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公历2002年9月17日,但其真实的出生日期为农历2002年9月17日,并提供了自家的家谱,声称姚某的农历出生日期是八年前修谱时记载其上的。如果姚四海所述属实,根据《刑法》第十七条,案发时,姚某不满14周岁,对杨某的故意伤害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疑点,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补证,随即联合公安民警到板桥派出所查询姚某上户登记时的原始凭证,但时间已久,姚某上户时的出生依据已无法找到。询问姚四海,其称姚某是在云南省洱源县的一家私人诊所出生,但诊所的名字及当时是否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他都不记得了。

承办检察官和公安民警随后提取家谱,核实家谱修改时的细节。根据姚四海的陈述,姚某的名字和出生日期为2008年11月所加,但添加家谱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在场人员他均不知情,因修谱是姚某的爷爷主持的,他也是事后才得知,但姚某的爷爷于2014年身故。为了将修谱之事弄个“水落石出”,承办检察官和公安民警深入到当地村民家中走访调查,得来的结果是当时在场的修谱人员中有一人只记得有修谱这回事,但时间和地点记不清了,其余在场人员均已身故。因家谱上姚某的名字和出生日期是用钢笔添加上去的,承办检察官想到是否可以通过技术鉴定来确定添加的时间,经咨询市公安局后了解到,目前湖南省暂无法对该笔记添加的时间长短进行鉴定。

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倾向认定:因姚某的名字和出生日期系钢笔添加,与家谱中其他打印字明显不同,添加时间不详,且没有有效的证明姚某真实的出生年月。而户籍证明是法定证明其出生日期的依据,又没有其他证据推翻户籍证明,应以户籍证明上的时间为姚某的出生日期。故姚某在案发时已满14周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承办检察官深知,一旦起诉姚某,将给其的成长之路蒙上一层阴影。姚某作为一个中学生,心智不成熟,具有青涩及冲动之天性,且其又是偶犯,应着重教育、改造、挽救,以期其改过自新。姚某到案后真诚地悔过,其父亲积极向受害人杨某一方赔礼道歉,请求谅解。双方通过沟通协调,自愿达成刑事和解,由姚某及其家属支付医药费外赔偿62000元给受害人杨某。鉴于此,承办检察官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在对姚某进行法制教育后对其作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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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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