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撤回不利已的证据 法院裁定不予准许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刘园芝)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后,能否撤回?
2016年12月16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新邵法院第二审判庭如期开庭。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原告周某提出借款协议、借据等证据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刘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但称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一年,即借款未到期,因此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周某见状,当庭撤回借款协议。
主审法官认为,诉讼活动是一项具有国家性、法律性、程序性的活动,本案原告因为提交的借款协议对其不利而随意撤回,让一个严肃的诉讼活动陷于尔虞我诈的无序境地,这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而且违背了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对被告有违公平,因此法官当庭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原告撤回借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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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