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结伙强行传销 致人死亡皆获重刑

【时间:2016-12-16 15:30】【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彭燕如 彭宏发【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两名90后男子结伙为某品牌邵阳市传销组织负责人,指令下属以欺骗手段强行传销,结果致人坠楼死亡。12月16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两主犯被告人戴歆、李郑联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他五名被告人以同罪被判处3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戴歆、李郑联分别为贵州与江西籍90后农村青年,因不务正业、好逸恶劳,两人积极投入一传销组织而结为好友,后皆卖力效劳、“业绩”突出,李、戴被此组织委派为邵阳市第一与第二机构负责人。其名义上销售“黛姿诗贝”化妆品,实际上是靠发展下线提成的传销组织。2016年6月23日,戴歆下属王某以介绍待遇好的工作为幌子,将被害人刘某骗到戴歆的传销窝点,刘发现自己被骗后即强烈要求离开。李郑联、戴歆电话获知后,便安排两骨干对刘先是进行传销洗脑教育,不灵即对刘拳打脚踢,强行保管刘的手机与随身财物,将刘非法拘禁一室,控制刘的人身自由,并安排多人看守着刘。随后每天,刘都被接受强制传销知识学习。 

当月28日上午,刘上厕所大便,以隔臭为由征得看守人员同意关上了厕所门,其即试图爬窗逃走,不慎坠楼身亡。经法医鉴定:符合高坠致肝、肺破裂大出血死亡。次日,主犯戴歆、李郑联落网。随后不久,其他余犯相继悉数被擒归案,且其中4人与刘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经济损失15.5万元,得到对方谅解。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8条第1、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27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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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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