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限是不可逾越的法律鸿沟

【时间:2016-11-06 15:23】【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唐成华 廖霞)11月3日,新邵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行政裁定,依法裁定驳回叶某某某诉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在宣判后,新邵法院行政一庭的法官,耐心细致地对他进行释法,让叶某某某深知法定期限必须遵守,否则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经查明,叶某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驾驶湘A6464A小型轿车从新邵县酿溪镇塘口方向驶往坪上镇方向,与另一台车相撞交通事故发生。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接到报警后,因叶某某某实施了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对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对叶某某某的湘A6464A小型轿车予以行政扣留,叶某某对此不服,于2016年9月1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叶某某某超过法定诉讼期限为由驳回了叶某某某的起诉。

行政诉讼期限是法定期限,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说认为行政诉讼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和中断,非因正当事由,超过行政诉讼期限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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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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