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权不因离婚而消灭

【时间:2016-10-20 15:48】【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徐可)因曾丽(11岁)的父亲死亡,其母亲主张对曾丽的监护权,而将曾丽的爷爷奶奶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监护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雷某对未成年人曾丽享有监护权;被告曾某、蒋某将未成年人曾丽交由原告雷某抚养监护。

  原告雷某与被告曾某、蒋某之子曾文原系夫妻,双方于2005年生育一女儿曾丽。2009年7月,雷某与曾文协议离婚,女儿曾丽由父亲曾文负责抚养。2013年6月,曾文意外死亡。此后,曾丽由其爷爷曾某、奶奶蒋某抚养。2016年,雷某向曾某、蒋某提出,自己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在务工所在地有了稳定住所和收入,希望将女儿带至身边行使监护抚养权,但曾某、蒋某予以拒绝。雷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一种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备监护资格。本案中,曾文已经死亡,原告作为曾丽的第一顺位监护人,主张对女儿的监护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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