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传销“传”出债务纠纷 法院不予受理

    【时间:2016-09-30 16:56】【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邓青艳 瞿冠科)近日,城步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4万元借款背后竟牵扯着传销行为。法院一审以传销不作为民事纠纷受理为由,直接驳回了诉讼。

      “投资”5万余元,兄弟反目

      2016年8月,曾某执一纸欠条将杨某告到法院,称杨某借其4万元做生意后拒不偿还。该案立案后,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亲关系,杨某在北京从事传销活动时,将曾某发展为下线,并收取其5万余元的“加入费”。曾某领取了两个月的“工资”合计1.3万余元后,没有再领到“工资”,遂退出了传销回到了老家。2014年6月,曾某得知杨某回到老家,便向其索要4万元钱。杨某拒不支付,曾某于当日报警,杨某担心往日的传销行为被警方得知,遂写下本案中的欠条,约定两年还清此款。曾某见两年期限已到,杨某尚未还款,故起诉至法院。

      对簿公堂,法院不受理

      “我也亏损了40多万元,我找谁说理去!”面对法院调查,杨某说出了这样一句话。据杨某说,早些年他在深圳开厂做生意,赚了40多万元,后因听信别人介绍,他陷入了传销组织,并将做生意赚到的40多万元全部投入。觉得有利可图,他便找来好兄弟曾某一起发财,不料大家都被骗了。据法院审查,杨某说的“加入费”是一传销组织的谎言,曾某当初投入的5万余元并不是用来做生意,其本人也用这些钱加入传销组织来牟利。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法院驳回了曾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传销纠纷不受民事法律保护

      依据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999]民他字第2号《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中指出,“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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