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维权被拘留 诉至法院被驳回

    【时间:2016-09-23 16:52】【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唐成华  廖霞)9月22日,新邵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依法驳回了石某某、岳某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新邵县公安局分别对石某某、岳某某作出实施行政拘留十三天、十五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在2009年衡邵高速建设施工爆破给沿线居民房屋产生影响,石某某、岳某某夫妻俩的房屋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新邵县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协调指挥部对石某某、岳某某的房屋遭受炮损进行了处理,核定炮损维修补偿款6541元和给予一次性拆迁支助款20000元,但石某某、岳某某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并要求将房子进行拆迁。石某某、岳某某以房子拆迁问题没有得到处理为由进行上访。2015年12月29日石某某、岳某某与他人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严重影响公共场所秩序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6年2月27日石某某、岳某某再次到北京进行非法上访,后被新邵县驻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劝回新邵。新邵县公安局在接到报案后,对其予以立案、传唤、调查取证后,认定石某某、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石某某、岳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石某某、岳某某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本应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但其实际上是在不是信访接待场所的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以求达到信访诉求,其行为具有治安违法性,构成寻衅滋事,应受到行政处罚。故新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公民维护自己的权益,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进行,如违法表达诉求,触犯了相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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