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死亡留有债权 其继承人如何维权

【时间:2016-09-17 14:49】【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邓青艳 瞿冠科)近日,城步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债权人死亡,债权人的继承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拒不承认,遂酿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中,原告曾某之夫易某生前与被告兰某系好友关系,相互之间有债务往来,易某曾多次借钱给被告兰某,兰某亦出具借条注明“累计借款19万元”。尔后,易某病逝,原告曾某向兰某主张张该19万元债权,不料,兰某却拒绝偿还此债务。

  在庭审中,兰某称:原告曾某诉称的19万元借款未实际发生,其仅向易某借款10.5万元,且已全部偿还;该19万元系其与易某合伙做生意时,易某的合伙出资,因做生意亏本,易某并未实际支付该19万元给被告,且该借条上并没有注明借款期限和利息,该借条无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易某与兰某系世交及同事、关系较好,兰某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曾多次向易某借款,累计借款19万元符合常理,在庭审过程中,兰某亦承认该借条系自己书写,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兰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及银行工作人员,熟悉相关借贷业务,并具有一定风险防范意识,应当清楚出具借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其明知法律后果而出具借条,又不能对该累计19万元借款未实际发生作出合理说明,由于易某已死亡,借款支付方式既有现金支付又有银行汇款,对该累计发生的借款事项已无法查证,根据认证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认为易某与兰某的该19万元借款已实际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故依法认定易某与兰某19万元借款已实际发生。综上,易某与兰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兰某偿还原告曾某19万元借款。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案当中由于易某死亡,兰某又没有证据证实自己出具的借条无效,理应对其继承人偿还该笔债务。而且,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可以不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借款人不得以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息未有,拒绝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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