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转租酿纠纷 城步法院审结连环案

【时间:2016-09-06 17:22】【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邓青艳  瞿冠科)段某与胡某经租赁物所有人同意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该合同并未约定胡某在承租期间可以转租,胡某向段某交纳了半年的房屋租金及全部的水电押金。2016年3月30日,胡某未经段某和租赁物所有人同意,将此门面转租给次承租人肖某,租期一年,肖某向胡某交纳了全部的租金及水电押金。因胡某未及时向段某交纳房屋租金,遂酿成纠纷。

  近日,段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胡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责令租赁物占有人肖某退还门面。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段某与胡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约定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可以转租,且承租人胡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转租行为征得原承租人段某的同意。原承租人段某有权解除合同,对段某要求解除其与胡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由肖某返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原承租人段某与承租人胡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胡某与次承租人肖某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

  本案审结之后,已退还门面的肖某又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归还租金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因胡某在第一案审结之后,与原承租人段某协商,替代其与租赁物所有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期至2016年9月30日,且租赁物所有人同意其转租,此时,胡某转租给肖某属有权处分行为,且肖某同意继续租赁此门面经营餐饮,故胡某与肖某之间的租赁关系得以继续,但次承租人肖某仍多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并因不能如预期经营满一年而将产生经济损失。最终,在法庭的悉心调解下,考虑到胡某已尽力与原承租人段某协商,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来减少肖某的损失,并存在实际经济困难,承租人胡某分期退还肖某的租金并酌情补偿其经济损失。

  法律明文规定,未经原承租人和租赁物所有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无效。因此,在日常租赁房屋时,一定要慎重,看是否是第一手租赁,转租是否经过原承租人和租赁物所有人同意,否则将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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