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而发生纠纷 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时间:2016-09-06 17:19】【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刘园芝)老孙在退休前一直在某镇集体企业工作,2003年11月11日,因企业改制,老孙就退休回家。此前老孙要求镇政府缴纳养老保险,但遭到了拒绝。老孙回家后自行筹款购买了社会保险,并发现改制后镇政府给其他工作人员缴纳了保险,于是老孙多次向镇政府索要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也遭到了镇政府的推脱,老孙遂起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是某镇政府于2003年5月进行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是由于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而产生的纠纷,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且要求支付养老保险的诉请也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裁定驳回老孙的起诉。老孙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于2016年8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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