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死亡原因未确定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责任

【时间:2016-09-02 16:31】【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刘园芝)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后死亡,死亡原因无法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8月31日,新邵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在被保险人死亡原因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从保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判决保险公司按比例40%赔付保险金。

  2015年9月10日,李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0000元。该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猝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016年1月20日8时许,李某参加本村村民葬礼时失足摔倒后死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当天派员察看后,对死亡的原因待查,征求死者李某之妻陈某是否同意尸检,原告陈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尸检。后李某的继承人于2016年1月25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到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参加本村村民葬礼时失足摔倒后死亡是不争事实。这是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实。但对于李某是否因疾病导致摔倒死亡还是摔倒后诱发原有疾病导致死亡抑或摔倒后直接造成伤害导致死亡,难以界定。多种原因有承保危险、又有非承保危险和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40%责任,赔偿李某继承人保险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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