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两名主犯皆获重刑

【时间:2016-09-01 15:51】【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一对90后青年走火入魔,企图以搞传销发财,强迫给人“洗脑”致人死亡,结果被判重刑。8月31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钟汇海、宋帼媛犯非法拘禁罪,皆判处有期徒刑9年。

  被告人钟汇海、宋帼媛皆系广西自治区90后农村青年,中学毕业后不是踏实寻求勤劳致富,而是结伙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企图靠传销发财。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宋帼媛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韦某骗至邵阳市以被告人钟汇海为头子的传销窝点,钟安排传销人员看管着韦并对韦强灌传销知识“洗脑”。次日傍晚,被告人宋帼媛趁韦上厕所时将韦放于客厅的手机拿走,以防韦报警或通知家人。当韦识破钟、宋等系传销组织便情绪异常激动,钟即安排人员通宵看守,以防韦夜间逃跑或做出其他不利之事。第三日凌晨1时许,韦趁看守不备从厨房的窗户逃离时,不慎坠楼身亡。案发后,被告人钟汇海、宋帼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8条第1款、第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26条第1款、第4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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