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应受罚

【时间:2016-08-24 16:13】【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唐成华  廖霞)8月22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对李大力(化名)不服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做出了判决,驳回了李大力的诉讼请求。在宣判后,承办法官对李大力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后释明,让李大力认识到了自己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属于违法行为,应接受行政处罚,并以此次行政处罚为教训,在今后驾驶车辆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李大力当庭表明服从新邵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15时13分许,李大力驾驶湘E*****轻型箱式货车途径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与渔龙路交叉路口(左转为红灯、直行为绿灯)时,从左转车道直行,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被电子监控拍照抄牌;2016年5月13日18时44分许,李大力驾驶湘E*****轻型箱式货车途径新邵县酿溪镇蔡锷大道与大应路交叉路口(左转为红灯、直行为绿灯)时,从左转车道直行,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被电子监控拍照抄牌。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李大力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李大力的两次违法行为分别予以100元罚款,分别记2分。李大力自认为系借道行驶,对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李大力于2015年10月18日15时13分许、2016年5月13日18时44分许在驾驶湘E*****轻型箱式货车通过灯控路口时,从左转车道直行,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属于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李大力主张其借道行驶无事实依据和法定理由。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李大力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李大力要求撤销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李大力做出的序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在日常生活中,驾驶员应将交通规则牢记心中,这样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负责,而且也是为他人生命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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