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14.5元领刑1年罚金2000元

【时间:2016-08-05 09:59】【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贺力平 李博偲)不想付出劳动就想轻易获得,将贼手伸入别人的口袋,误以为这是生财之道,殊不知法律早已亮起红灯。7月28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两千元,上缴国库。

  乍一看,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什么特殊之处,但被告人夏某的盗窃金额为14.5元,数额如此之小,为何刑罚这么重?

  2015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夏某在双清区某菜市场看到被害人刘某口袋内有钱,便走到刘某身后,用事先准备好的镊子伸进其口袋里,将口袋里的10.5元钱夹出放入自己外套口袋。接着,13时30分左右,夏某又在一服装店内看到被害人唐某口袋内有钱,于是故技重施,将唐某口袋内的4元钱夹出放入自己外套口袋。夏某行窃后离开现场不远,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搜缴出扒窃赃款14.5元。

  其实,夏某在2010年、2011年均因盗窃被拘留,2015年8月还因犯盗窃罪被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但他不思悔改,2015年12月,夏某竟然又干起了“老本行”。

  法官说法

  盗窃的犯罪门槛很低,一旦有了不劳而获的想法,再付出实际行动就相当于亲手将自己送入了高墙之内,即使盗窃数额再小,也逃不过恢恢法网。《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盗窃行为扩大了追诉范围,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以数额多少为前提,都将受到追诉。

  本案的被告人夏某扒窃数额虽然很小,但触犯了刑法,须受到严厉的制裁。其次,夏某是屡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其行为应予以重罚,法院所以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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