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牌弯道超车 致人重伤获刑赔款

【时间:2016-08-02 16:57】【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一女子无驾驶证、无行驶证驾驶一轻便电动车弯道违章超车,结果肇事致人重伤。8月2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李梅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谭某经济损失37.7万余元。

  被告人李梅妍系该市新邵县80后进城农民女工,其住家位于县市结合的城郊,为方便上下班,省却公交车费,李在2014年年初购置了一辆轻便两轮电动车,法盲的她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未给自己电动车上牌照的情况下,即天天驾驶着此车早出晚归地上下班。

  2015年10月10日清晨,被告人李梅妍无证驾驶其无牌电动车,沿该市双坡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该路与塔北路交叉路口时,在左转弯导向车道内,其违章超越同车道前方驾驶自行车的谭某时,迫使正处回转弯道的谭骑行的车失控摔倒,造成谭脑部严重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所受伤害为重伤。交警取证后认定:肇事司机李梅妍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被害人谭某受伤后,总计经济损失49.8万余元,根据责任过错大小,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梅妍赔偿谭某37.7万余元,其余部分由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谭某自负。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43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相关内容

分享到:
责任编辑:

猜你喜欢

关于我们 - 领导班子 - 动态消息 - 荣誉成绩 - 网站声明-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09-2023 © www.shaoyang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邵阳新闻在线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