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检察院依法履职保障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时间:2016-07-19 09:51】【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成崔巍 陈利民)“江某涉嫌故意伤害的行为在当地企业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能否请你说明一下不立案的理由?”走进办案民警的办公室,新宁县检察院侦查监督股负责人陈利民郑重地递过《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提出了立案监督的要求。

  原来,今年4月12日,江某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三车磨砂装运至李某承包的某建筑工地,强行要求李某购买。由于江某装运的磨砂中掺有大量山砂,达不到建筑材料的要求,李某因此拒绝了江某的要求。当天下午1点,江某便纠集江某某、陈某某等人到该工地“讨说法”。在双方交涉过程中,江某不满李某的坚决态度,便对李某办公室的物品进行了砸摔。陈某等人见状,随即上前,与江某一起对李某实施了殴打,致使李某受伤。后经鉴定,李某构成轻伤。

  接到群众举报后,分管侦监工作的副检察长陈良舟当即表示:一定要斩断伸向企业的“黑手”,为小微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陈良舟副检察长的亲自带领下,该院迅速抽调2名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深入案发地进行走访调查,认真了解发案情况,详细收集相关证据。经该院审查后发现,该案符合立案监督的条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的第二天,新宁县公安局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依法对江某等人立案侦查。

  “我们一定要把事办在小微企业的心坎上,真正为他们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该院检察长伍顺亮如是说。

  据了解,2015年来,该院积极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依法打击非法阻工、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等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刑事犯罪9人,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3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4人,有力地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该院还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廉租房、林业棚户区改造、农村安全饮水、路网改造等工程项目进行同步跟进,为竞标企业提供法律咨询100余人次,开展行贿档案查询400余人次,切实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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