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家不和 法官亲情促调解

【时间:2016-06-27 11:05】【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邓青艳  瞿冠科)“这笔钱虽然是爸爸以我的名义借的,但钱是他花的,我自始至终都没有拿到一分钱,按理说这是爸爸的借款应该兄弟两个一起还钱…”

  “可是爸爸死后的保险收益在你手里,你得到了财产就应该由你还钱…”

  “你们不要吵了,是我这个母亲没能力啊…”

  紧接着传来一阵阵哭泣声…

  这是近日城步法院肖卫楚法官在审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出现的场景。原告彭某是邮政银行的信贷员,被告曾某之父于2013年在邮政银行以被告曾某的名义贷款15万元用于经商,尔后,被告之父因病去世。2014年,该笔贷款到期之后,原告为完成信贷任务,与被告协商后先由原告代为清偿。原告多次向他人借款存入被告贷款账户,贷款清偿之后,被告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还款,被告尚欠原告72624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而今,被告及其弟弟均已成家,并在其父留下的门面共同做生意,在其父留下的房子与其母亲共同生活,但因还债一事,被告一家与其弟一家闹得很不愉快,甚至还指责他们的母亲偏袒对方,被告的母亲、妻子因不堪被告父亲留下来的各种债务压力及兄弟间的争吵,在庭审中一度哭泣哽咽,因此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所谓“父债子偿,天经地义”,被告及其弟弟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应该要承担父亲的债务。可是兄弟两个互相推诿不愿多承担债务,让本案颇为棘手,该案承办人肖法官考虑到此案涉及到家庭和睦,处理不好势必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如果执意判决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矛盾,遂召集了被告的妻子、母亲、弟弟夫妻共同做调解工作。经过法官细致认真的解说、劝慰,并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终于让兄弟俩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按结事了,连原告都说“肖法官调解工作做得真正好,让大家都心服口服。”

  法官提醒: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当中,曾某与其弟弟继承了其父的财产,应该要在继承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其父亲的债务。俗话说“家庭和睦靠协商,亲情关系靠维系”,只有双方各自退让一步,不让夹在中间的父母为难才是最大的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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