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打水漂” 男子借钱悔不当初

【时间:2016-06-27 11:06】【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李博偲 贺力平)家住邵阳市双清区的罗某因出借70万元给徐某,催款多次无果后,将徐某诉至双清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某还款本金70万元及剩余借期利息,并自立案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6月23日,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案,判决被告徐某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逾期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对于原告关于清偿剩余借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9月,被告徐某向原告罗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当天,原告罗某就通过银行向被告徐某现钞转账50万元。2014年3月,被告徐某再次找原告罗某借款20万元,罗某同样转账20万元给徐某。二人口头约定上述借款的利息,对借款期限未做约定。借款行为发生后,被告徐某未向原告偿还过本金,利息也仅按每月二分支付了一部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还款,故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因资金流动向原告罗某借款,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且借款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该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并生效。因原、被告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明确书面约定,因此,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应给予被告一定的合理还款期限,本案中原告数次催款均无结果,所以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的诉求。但是,原、被告二人对于利息的约定仅限于口头约定,故剩余的借期利息无具体事实依据和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逾期还款的,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民间借贷作为当下经济社会的一种主要融资手段,大量的发生在人们的经济交往中。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对于借条的订立已经有了足够的认识,但借条中关于还款的具体规定,却是人们容易忽视的重要内容。一般亲戚朋友间借钱,往往碍于情面或足够信任,只是简单的写明借款金额及借款人,对于还款时间、借款利息、逾期责任往往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将会因为缺少证据证明法律事实而导致既得利益的损失,所以在提高维权意识的同时还要提高风险意识,以防产生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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