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开车不开灯 夺命获刑赔巨款

【时间:2016-06-27 11:23】【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一邵阳籍男子夜间街道驾车不开灯,结果这一小小疏忽酿造夺命悲剧。6月23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王晓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被告人王晓晓系邵阳市西郊一80末青年男子,与同村两发小男子结伙从事室内建筑装修,原来他们仨一直跟着师傅学艺,组团接活还不到两个月。2015年12月12日晚9时许,三人下班由被告人王晓晓驾驶一摩托车搭载着两伙伴,在邵阳市市区内沿3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因大街上街灯较亮,不影响夜间驾驶,王根本没想起交通法规“夜间驾驶必须开启大灯”的明文规定,一边驾驶着摩托车,一边吼着歌曲御寒。行至该市兴隆办事处地段一拐弯处,因没开车照明大灯视距非常有限,加之弯道转向前是盲区,被告人王晓晓驾驶的摩托车转向后突遇正前方行人肖某,措手不及将肖某撞倒,造成肖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次日,被告人王晓晓到公安交警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勘查与取证认定:肇事司机王晓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月底王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王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13.2万元,对方谅解了王的过失犯罪,并请求司法机关对王宽大处理。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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