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法律援助为公民撑起保护伞

【时间:2016-06-16 17:23】【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张国生 蒋顺香)“感谢法律援助中心的干部和天剑法律服务所的蒋律师,保护了我儿子的合法财产,谢谢你们…”近日,新宁县金石镇居民马某某找到县司法局领导时热泪盈眶,就县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他儿子戴某某保护了合法财产表示衷心感谢。

  据悉,戴某某从小智力发育迟缓,父母于多年前离婚。戴某某随其父生活。其父又因车祸于2014年去世,为戴某某留下了40多万元的赔偿款及一套房子。戴某某与肖某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1月相识,随即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0月肖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戴某某离婚。2015年11月,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后戴某某的母亲马某某为了保护儿子及保证儿子财产的安全,以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戴某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的鉴定结果为由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戴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于2016年1月判决宣告戴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根据戴某某与肖某某的婚姻现状,指定戴某某的母亲马某某为戴某某的监护人。2016年4月,肖某某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恢复戴某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戴某某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受理了此案,并迅速指派天剑法律服务所的蒋新桥作为戴某某的代理人承办该案。蒋新桥接受委托后,会见了案件知情人,对案件进行认真梳理,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认定肖某某虽为戴某某的妻子,但婚姻状况很不稳定,且不是戴某某的监护人,没有资格申请宣告恢复戴某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肖某某的申请。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采纳了戴某某代理人蒋新桥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肖某某的诉讼请求。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正风纪、强素质、树形象”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新宁县司法局要求各业务股室认真学、扎实做,以“学”促“做”,“学”以致“用”,真正把学的成果带到日常工作中,以工作实绩检验学的效果。县法律援助中心扩大了对残疾人、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受援面,把老人请求享受工伤待遇,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和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都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对于这类案件,法援中心都优先指派熟悉残疾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律师办理,确保应援尽援,援助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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