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不一定子还

【时间:2016-06-08 17:18】【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2013年11月,马某因急需资金向某银行贷款五万元。2014年12月15日,马某到银行还款时,隆某(已故,生前是该银行的职员)要马某将还信用社的五万元借给他使用。马某见隆某是银行的职员,便同意将要还银行的五万元借给隆某,隆某向马洪斌出具了借条。之后,隆某不幸于2015年8月1日死亡。隆某继承人有三人,分别是其母亲张某、大儿子隆某涛与小儿子隆某宇。马某将隆某的三位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张某、隆振涛与隆振宇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某、隆某涛与隆某宇均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经查,隆某遗产只有住房公积金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三位继承人均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应视为三位继承人已经接受继承隆某的遗产。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由于法院查明隆从军只有遗产6万元,因此其三位继承人实际继承遗产价值为6万元,故法院判决由三位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马某借款5万元。

  自古就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如今也不乏子女替父辈偿还债务的事例。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有权向法院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如上述案例中,若隆从军欠马洪斌的借款多于6万,法院判决还是会让三位继承人在其所实际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应按照法律的依据,公平公正的处理:即不能因为债务人已过世而驳回马洪斌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因为债务人有继承人而判决继承人偿还其所继承遗产范围外的债务。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所继承的实际遗产价值少于被继承人(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只要继承人不愿意,债权人和法院均不能强迫继承人偿还其实际继承遗产范围之外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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