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贺力平 李博偲)少年夫妻老来伴,进入晚年的夫妻更是希望相互依靠度过余生。然而,邵阳市的一对夫妻结婚40余年,妻子年老体弱无收入来源,丈夫却不管不问。无奈之下,妻子只好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6月6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内扶养权案件,一审判决丈夫每月支付妻子500元生活费。
原告曾某与被告赵某己结婚40余年,生有一男两女,均已成家。子女成家和被告退休后,原告就回娘家娄底市双峰县居住,被告就在深圳大女儿家居住,两人分开居住至今已有7年之久。原告曾某没有工作,也没有退休费,靠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生活。曾某表示,结婚多年以来,她尽心尽力的服侍照顾丈夫和家庭,现年老体弱,生活十分困难。被告赵某是退休职工,每月有2000余元的退休费。现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拒绝给付任何家用,故请求判令其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原告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被告有退休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
承办此案的陈敏法官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且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受夫妻感情好坏等因素影响。现今社会的夫妻观念可能还受传统思想影响,对婚姻存续期间内起诉对方的做法不认同,甚至十分避讳,但正是这个夫妻间应相互扶助、赡养的传统美德使其成为法律的制度之一。通常情况下,若夫妻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难,而配偶有稳定的收入,却没有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反映,对方经教育、批评或行政处分后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配偶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婚姻期间内遇到类似困难的一方应挺身而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而不要一味的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