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检察院立案监督该县首例食品安全案件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唐杰 曾燕 周懿)6月6日,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检察院收到该县法院的判决书,该院立案监督的杨某、黄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杨某,男,现年54岁;黄某,女,现年53岁,夫妻二人均系城步儒林镇人。
自2000年开始,杨某、黄某在其家里使用高温溶解的工业松香,对收购来的部分尚未褪尽毛的猪脸皮、猪脚、猪尾等食材进行褪毛处理,然后将食材放置在该县某农贸市场租赁的摊位和家中销售。2015年12月17日,杨某、黄某在家中用工业松香对收购来的猪脚进行褪毛时,被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执法检查小组查获,并现场登记封存。
去年起,城步检察院牵头与全县26家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执法监督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共享,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得知杨某夫妻长期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猪脸皮、猪脚、猪尾,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遂要求质监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予以刑事立案。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禽畜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等规定,工业松香因重金属超标用以食品加工易对食品造成污染而未列入食品工业加工助剂范畴,松香拔毛被明文禁止。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黄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杨某、黄某使用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加工食品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均构成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系该县查办的首例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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