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农用车 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时间:2016-05-25 16:07】【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贺力平 李博偲)绝大部分人都知道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但对于一些农民朋友来说,他误认为查酒驾就是查的汽车,像酒后驾驶拖拉机、农用三轮车,交警不会查,这样想就大错特错,醉酒驾驶农用车,没出事也一样是犯法。5月24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对驾驶农用车的廖某以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9月4日晚上9点多,邵阳市交警支队双清区大队交警在辖区洛阳洞地段查抓酒驾行为。正当交警对路过司机进行挨个测试时,廖某驾着一辆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驶来。交警按照正常程序让廖某对着测试仪器进行吹气,却发现廖某满脸通红,言辞间有些醉意,这引起了交警的注意,交警立即联系邵阳市公安局大队,将廖某带至邵阳市某医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97.0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双清法院审理后认为,酒驾标准为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驾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80mg/100ml。廖某经医院的血液酒精含量测试为97.03mg/100ml,明显超标,属于醉驾。被告人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严重,十分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廖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很多人误认为农用拖拉机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关于机动车的定义为: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拖拉机就属于机动车的一种。农民朋友以为拖拉机车速慢,危险性低,上路行驶没什么问题,这样的惯性思维下很容易疏忽大意,拖拉机上路同样要遵守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拖拉机同样违反了交通安全法,也一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提醒司机朋友,喝酒后人的意识会逐渐模糊,驾驶行为不受大脑控制,一旦碰到突发情况,缺乏必要的应急能力,就会危害公共安全,一定要杜绝酒后开车,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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