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杨建波)“借人民币壹万元,蓝芙蓉王4条,黄芙蓉王5条,限五分钟内完成,否则生命不保”。这是一张劫匪李某所谓的欠条,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由于遭到了被害人石某的反抗,李某抢劫未遂。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李某因此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12月28日凌晨,李某戴门面头套,手持一把尖刀和写有上述内容的借条,窜至新邵县潭溪镇蔡家村工农水库管理所处被害人石某的商店,李某以买东西为由骗石某打开店门,后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逼迫石某交出上诉借条所写的现金及财务,石某借口拿烟后激烈反抗,认出了李某的身份,李某吓到转身跑掉,抢劫未遂。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对上述事实均为表示异议。
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持械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务,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被被害人认出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石某的经济损失,据此,新邵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诉判决。
■以案释法判断抢劫看是否以暴力相威胁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李某携带尖刀胁迫石某,虽然因石某反抗抢劫未遂,但李某的主观目的就是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劫取钱财,客观上也实施了暴力威胁并获取钱财的犯罪行为,虽然李某在完成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手持借条,但并不能改变犯罪行为的性质,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有欠条便否认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刑事犯罪的本质特征。